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停歇業中,是否需依新修正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辦理一案
要旨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停歇業中,是 否需依新修正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一案。
內文
主 旨: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停歇業中,是否需依新修正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2 項規定辦理一案。
說 明:一、本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雖於停歇業中,但未註銷、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仍屬既設之處理機構,應依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2項規定,於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2 個月內向核發機關提出磅秤設備及監視系統設置計畫。如有違反者,即依法裁處。。
二、另有關網路申報部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若未經貴局判定同意解除申報之列管,仍應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等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