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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清除、處理機構未能依新修正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3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之增設,得否由負責人代理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清除、處理機構未能依新修正之「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 3 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之增設, 得否由負責人代理一案。

內文

主 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詢轄內清除、處理機構未能依新修正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 3 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之增設,得否由負責人代理一案。

說 明:一、有關旨揭管理辦法第 25 條指定代理人之規定,係針對原任職之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等突發性狀況之替代機制,又本次修法已針對每月許可量達 5,000 公噸以上需增設專責人員之規定,給予 3 個月緩衝期限。故如未能依限完成增聘,尚非屬專責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等突發性狀況,尚不適用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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