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中「同一地址」於實際執行上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中「 同一地址」於實際執行上之疑義一案。
內文
主 旨: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中「同一地址」於實際執行上之疑義一案。
說 明:一、有關旨揭法規規範意旨,係針對設置於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之清除、處理機構,因其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可於同一地點上班並執行該機構之清除或處理業務,故規範處理機構所設置之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
二、又因處理機構係以場(廠)地址為核發許可證之依據,且該地址亦應為實際執行處理業務之地點。故所詢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項所規定之同一地址,應定義為「清除機構之機構地址」與「處理機構之場(廠)地址」,尚無疑義。
三、另如機構名稱不同,但仍符合上述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時,仍得適用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