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以頭、尾車型式曳引車清理廢棄物時之網路申報遞送聯單車號填寫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以頭、尾車型式曳引車清理廢棄物時之網路申報遞送聯單車號填 寫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以頭、尾車型式曳引車清理廢棄物時之網路申報遞送聯單車號填寫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規定略以:指定公告事業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機具車(船)號等資料;並辦理聯單確認事宜。
二、復依上開公告事項三、(三)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於一式三份遞送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等資料及上網申報是否接受,發現接受之廢棄物各項內容與申報資料所載不符時,應請求事業或清除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等。
三、而上開機具車(船)號部分,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運車輛係屬曳引車者,則於聯單申報作業時,應覈實申報頭車及尾車車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