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如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範外,多設置專任技術員,核發機關應予核准或不予受理一案
要旨
所詢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如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規範外,多設置專任技術員,核發機關應予核准或不予受理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如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範外,多設置專任技術員,核發機關應予核准或不予受理一案。
說 明:旨揭許可管理辦法規範之專任技術員人數,係為該清除機構申請設置時,所應具備之最低標準,如該清除機構因實務執行上,確有額外增設專責人員之需求時,核發機關得予以審查及准駁,應無疑義,惟經核准後之技術員仍應專任於該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