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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 輔導協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輪胎處理後產生之鋼絲出口一案,請貴局本權責給予輔導協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共計 19 項,其中已包含「廢鋼(含不銹鋼)」。

二、本案請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並依個案事實,提供該公司必要之協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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