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公告事項一、(十)「廢觸媒」之適用產業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公告事項一、(十)「廢觸媒 」之適用產業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公告事項一、(十)「廢觸媒」之適用產業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公告事項一、(十)「廢觸媒」應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一)用於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
(二)含貴重金屬(金、銀、鉑、鈀、銥、銠、鋨、釕)、過渡金屬(釩、鈷、鎳、銅、鋅、鉬)或沸石觸媒。
(三)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
二、前述說明(一)所稱「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其中「相關產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說明如下:
(一)「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凡從事以礦產原油、頁岩、瀝青砂等,分餾提煉有機溶劑及瀝青等行業均屬之。由煤、天然氣及生質性物質等產製類似分餾物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二)「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凡從事以石油或天然氣產製石化基本原料及中間產品之行業均屬之,如甲醛、乙苯及丙酮等製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