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中,所指之建廠期間等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 「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中,所指之建廠期間等疑義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中,所指之建廠期間等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旨揭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處理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分為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及許可證等三階段。申請者需於取得同意設置文件後,始得於規劃之土地上設置相關廠房及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完成廠房設置及試運轉作業,申請許可證時,提送廠房及處理設施之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作為核發許可證之依據。
二、本案所詢之建廠期間,應為同意設置文件所核准之廠房、設施及設備暨興建期間等。如於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前,已存在或合法興建中之廠房,即應非屬同意設置文件之核准範疇,且申請者應於廠區配置圖等相關文件中,將非屬核准範疇部分明確區隔,以利後續審查及相關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