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簡易自來水事業是否同屬自來水供水機構,得委託代徵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簡易自來水事業是否同屬自來水供水機構,得委託代徵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簡易自來水事業是否同屬自來水供水機構,得委託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經濟部 102 年 7 月 2 日函釋略以:簡易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屬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的自來水,依自來水法第 17 條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為自來水事業。另該法第 17條之 1 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營體。
二、爰此,簡易自來水事業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11 條第1 項所稱之自來水供水機構,貴局得視實際狀況委託簡易自來水事業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