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
要旨
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 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11 月 4 日行政院核定之旨揭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二、有關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是否適用旨揭要點,該要點所稱清潔車輛已排除行政車輛,且該車輛應為清潔用途者,故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之發給,應符合前述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