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機構,製程產生之下腳料輸出(入)是否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案
要旨
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機構,製程產生之下腳料輸出(入)是否應依「廢棄 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機構,製程產生之下腳料輸出(入)是否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另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自由港區區內事業輸出(入)廢棄物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本案請貴局參酌上述規定,並依權責輔導協助○○公司辦理廢棄物輸出(入)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