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辦理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申請之審查作業原則一案
要旨
所詢辦理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申請之審查作業原則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辦理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申請之審查作業原則一案。
說 明:一、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核發機關可駁回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申請之要件說明如下:
(一)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符合許可管理規定,申請者未能於核發機關要求之合理期限內完成補正。
(二)核發機關要求申請者補正許可文件內容,但申請者未能於核發機關要求之合理期限內完成補正。
(三)核發機關要求申請者補正許可文件內容,申請者雖於期限內完成補正,但核發機關認為補正不完全,且相同審查意見經再次限期補正,仍補正不完全者。
(四)核發機關要求申請者補正之許可文件內容,申請者無法補正者。
二、故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案,貴府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審查,且無審查次數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