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如名稱不同,但設立於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時,其技術人員之設置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如名稱不同,但設立於同一地址且負責 人相同時,其技術人員之設置疑義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如名稱不同,但設立於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時,其技術人員之設置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又依本署 102 年 4 月 17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30160 號函(副本諒達),如機構名稱不同,但符合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時,仍得適用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之規定。
二、本案「○○企業有限公司」於同一地址除設置「○○科技有限公司」外,擬新設置一清除機構,如符合同一地址且負責人相同之規定,仍得適用前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設置同一位技術人員;惟於同一地址設置多家清除、處理機構,如已影響相關機構之管理,貴府可依務實管理之需求,依法准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