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如暫停營業,是否仍需設置專任技術人員,又其清運機具上原已設置之即時追蹤系統(GPS)可否一併停止運作等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如暫停營業,是否仍需設置專任技術人員,又其清運 機具上原已設置之即時追蹤系統(GPS) 可否一併停止運作等相關疑義一 案。
內文
主 旨:所詢清除、處理機構如暫停營業,是否仍需設置專任技術人員,又其清運機具上原已設置之即時追蹤系統(GPS) 可否一併停止運作等相關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6 月 10 日「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第 13 點規定,清除機構如符合可申請停止 GPS 運作之規定,應於 GPS 停止運作前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驗機關申請停止系統運作。
二、另清除、處理機構如暫停營業,其許可證仍屬有效,原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仍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設置,方屬合於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