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固態硬碟SSD」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固態硬碟 SSD」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 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固態硬碟 SSD」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資訊物品中之「硬式磁碟機」係指可供個人桌上型電腦使用,不考慮其資料傳輸使用之介面,可裝置(將硬碟固定於主機內)或可透過抽取盒方式供個人電腦使用者;
另依 98 年 8 月 3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76145 號解釋令,有關應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範圍,應併參照本解釋令補充規範,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業者所製造、輸入之商品如符合上揭功能者,則不論其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屬列管範圍。而前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若為工業用、具特殊規格者,因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空間及作業系統以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則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
二、經檢視 貴公司提供產品資料,並依前述認定原則判定,旨揭商品目前非屬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責任物範圍。
三、惟本署公告各項應回收責任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責任物產品之推陳出新致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爾後若認定屬列管責任物,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