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55吋電子白板」及「21.5吋AIO三合一電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55 吋電子白板」及「21.5 吋 AIO 三合一電腦」 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55 吋電子白板」及「21.5 吋 AIO 三合一電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16018 號公告,電子電器中電視機項目係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本類限使用交流電)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資訊物品中監視器項目包含 CRT 及 LCD;依 98 年 8 月 3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76145 號解釋令,有關應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範圍,應併參照本解釋令補充規範,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業者所製造、輸入之商品如符合上揭功能者,則不論其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屬列管範圍。而前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若為工業用、具特殊規格者,因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空間及作業系統以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則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另依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責任業者範圍,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電子電器中「電視機」係使用交流電,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並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Tuner)位置,或螢幕對角線尺寸逾 27 吋之影像輸出裝置。

二、依前述原則判定, 貴公司提送「55 吋電子白板」商品係本署公告列管「電視機」責任物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21.5 吋 AIO 三合一電腦」則應依其組成項目分別按資訊物品各元件(如主機板、電源器、硬式磁碟機、機殼及監視器)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如顯示器超過 27 吋則應以電子電器中「電視機」項目進行申報。

三、惟如進口前項商品內含本署其他公告列管項目(如:乾電池等),仍應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另本署公告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責任物產品之推陳出新致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爾後若認定屬列管責任物,即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相關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公司函詢「55吋電子白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