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封閉之民營掩埋場,其後續監督管理制度
要旨
有關已封閉之民營掩埋場,其後續監督管理制度,請貴府依說明原則辦理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已封閉之民營掩埋場,其後續監督管理制度,請貴府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102 年 12 月 18 日嘉環廢字第 1020032359號函辦理
二、針對所轄申請中之民營掩埋場個案,請將掩埋場封場後之監督管理機制,納入許可文件應審項目。另涉及法規修正部分,本署已納入後續修法重點。
三、針對已封場之掩埋場,如於該場原許可文件中,已明確訂有封場後之相關管理規定者,貴府應持續督促業者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如未於原許可文件中訂有相關規範者,貴府應回歸現有之環境保護法規持續管理,並不得有環境污染之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