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是否得編列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用
要旨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是否得編列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用,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是否得編列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用,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合先敘明。
二、貴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運作需有必要性之行政費用(例: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費、審查費及會議事務費等),倘該管委會審查或執行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或處理場(廠)之復育相關經費或作業,原則上該費用可由基金款項支應,請依前述專款專用規定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