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有關「再次」申請輸出之適用。
要旨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輸出申請,應於國外處理完成後,依規定以網路申報。再次申請輸出時,應檢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之書面報告。」,其中「再次」申請輸出,係指第 2次申請輸出時,業者應檢附首次輸出後之妥處報告,證明廢棄物已經處理完畢。嗣後之申請案則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