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非屬應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誤為設置而登記」之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原則查明妥處,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署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非屬應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之事業, 惟誤為設置而登記」之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原則查明妥處,逕復該公司, 並副知本署,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非屬應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誤為設置而登記」之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原則查明妥處,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署,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環評之審查結論經公告後,即具有法律之拘束力,違反者即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處分之適用。
二、依前揭規定,本案建請貴局先行釐清該業者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為環評之審查結論;倘為環評之審查結論,未設置則違反環評之規定,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其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仍請依本署 100 年 4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27691 號函辦理。
三、倘非為環評之審查結論,確屬業者自願性設置之行為,該自願性設置之行為,並不因為貴局之登記列管而成為「法律上之義務」,該非屬「指定公告」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更不會因此一「登記」行為而幡然變更身份成為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本案建請貴局依上開原則依個案事實查明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