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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其規定為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即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係權力的授與,不減損原有權利,故在該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也可以提出申請辦理展延;依所附台灣○○廠有限公司所有鉻酸鉛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該公司於其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展延,未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至於未能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辦理展延,則該許可證視為逾期無效,需重新申請許可證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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