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之核可文件,其運作行為輸入及販賣,是否需同時申請貯存案
要旨
所詢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之核可文件,其運作行為輸入及販賣,是 否需同時申請貯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之核可文件,其運作行為輸入及販賣,是否需同時申請貯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三文件。其附件三包含「1.工廠登記證…3.『貯存場所相關文件』(依本辦法第十三條)…」。另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9點規定,多氯聯苯等 11 種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合先敘明。
二、又查同辦法第 3 條規定核可文件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是以,有關毒化物運作人申請「多氯聯苯」等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之輸入、販賣核可文件,是否須同時申請貯存核可,宜由當地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