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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三氟化硼及磷化氫之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所定標示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三氟化硼及磷化氫之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所定標示乙案,本署「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容器、包裝之標示規定,包括圖示及內容(含中英文名稱、中英文主要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均應明顯標示,貴公司因容器空間而將危害圖示置於左側(如附件),若能清楚呈現應標示之圖示及內容,仍屬符合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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