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乙炔鋼瓶中溶劑二甲基甲醯胺之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濃度及運作量紀錄方式
要旨
函詢乙炔鋼瓶中溶劑二甲基甲醯胺之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濃度及運作 量紀錄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乙炔鋼瓶中溶劑二甲基甲醯胺之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濃度及運作量紀錄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有關乙炔鋼瓶使用二甲基甲醯胺做為溶劑,其申請及申報方式如下:
(一)業者如自國外進口尚未充填乙炔之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100%w/w 鋼瓶 27.8 公斤,其運作行為屬「輸入」,應以二甲基甲醯胺及濃度100%w/w 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成分含量申請輸入許可證或核可文件。
(二)俟於國內充填 10.7 公斤乙炔進入上述進口鋼瓶,此時二甲基甲醯胺濃度約為 72.2%w/w 再販賣,其運作行為屬「製造」,應以二甲基甲醯胺及濃度 72.2%w/w 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成分含量申請製造許可證或核可文件。另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許可證者,其輸入自用原料之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於製造許可證申請,免另申請輸入許可證。故本案建議可申請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72.2%w/w 至 100%w/w製造許可證或核可文件。
(三)使用已完成充填乙炔內含二甲基甲醯胺鋼瓶,其運作行為屬「使用」,因該鋼瓶內二甲基甲醯胺濃度係隨使用時間而變,故應以實際運作變異濃度範圍之成分含量提出申請使用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如運作濃度 70%w/w 至 100%w/w,之成份含量範圍提出申請;而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則以二甲基甲醯胺登錄。
(四)至於上述 3 種運作行為之運作紀錄申報方式,應於運作紀錄表及申報表內勾選「其它」,並於備註欄載明「乙炔溶劑(二甲基甲醯胺)純物質重」;如鋼瓶中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100%w/w 27.8 公斤,則應登錄 27.8 公斤;如鋼瓶中二甲基甲醯胺濃度 95.7%w/w22 公斤,則應登錄 22 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