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業者申報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為買賣業務,是否可核准從事上述行為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業者申報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而營利事業 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為買賣業務,是否可核准從事上述行為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業者申報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為買賣業務,是否可核准從事上述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98 年 3 月 12 日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 98 年 4 月 12 日止,而自 4 月 13 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
二、有關業者申報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依上述應以經濟部及其所屬相關單位函發所附公司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載「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或其他合法證明文件,依權責予以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