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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函「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有關容器、包裝標示之規定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何者優先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所函「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有關容器、包裝標 示之規定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何者優先適用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函「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有關容器、包裝標示之規定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何者優先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標購海關拍賣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其容器、包裝之標示應自海關提領起 4 日內完成,並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上所規範者,係要求運作人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標示等相關規定。

二、另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1 條規定,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以上所規範者,係要求勞工有發生「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行為時,必須於從事該等行為前完成標示等相關規定。

三、綜上所述,兩者所規範之主體要件並不相同,倘一化學物質同時屬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物質,應同時符合「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範,並無何者優先適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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