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請同意○○中學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免備相關核可文件,逕行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廢棄作業案
要旨
函請同意○○中學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免備相關核可文件,逕行依據相關規 定辦理廢棄作業案。
內文
主 旨:函請同意○○中學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免備相關核可文件,逕行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廢棄作業案。
說 明:一、關於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由中央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是以,本案應依上開授權所定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二、依 貴部 99 年 3 月 12 日上開函及所附○○中學 99 年 2 月 26 日函,該校係於 92 年購置毒性化學物質。是以,本案應依 91 年7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三、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學術機構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委員會同意後,由學術機構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第10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免依第 4 條設立委員會、亦不受第 6 條第 1 項委員會審議及第 2 項委員會同意之限制」,倘該校未依第 6 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即違反 91 年 6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 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35 條處罰。
四、按行政罰法於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該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同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罰,於本法施行後裁罰者,除…外,均適用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爰此,行政罰法施行前未裁處之案件,其裁處權時效至 98 年 2 月 4 日止。
五、綜上,本案○○中學倘於 92 年違反當時之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而○○市環境保護局於 99 年 1 月 22 日前往稽查,縱使現援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予以裁罰,然已逾上開 3 年裁處時效期間,實不宜予以裁處。
六、貴部來函說明四述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款「由該管中央機關就個別運作事項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管理方式」之規定辦理,核符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本案本署同意○○中學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鉻酸鉀」、「苯胺」、「環己烷」及「乙醛」,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第 4 款「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規定辦理,惟請該校負責人於廢棄作業前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市環境保護局備查,且請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以 1 年為限辦理,亦即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應於 1 年內完成清理。
七、嗣後 貴部如有類似案件,仍請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8 條第 2項規定,就個別運作事項逐項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