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運作人報運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運作人報運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運作人報運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貨物在海關放行前,即尚在海關控管處理的過程中,係屬於邊界未稅狀態,該貨物一但經報關程序,即視為「輸入」之行為。
二、至於本署 98 年 10 月 12 日環署毒字第 0980087594 號函(諒達)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輸入」行為略以「其輸入係指將其他國家達我國管制濃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係為防止走私偷渡之情事,該貨物非經正常通關而進入我國時之認定適用;因該批貨物無報關程序之發生點,故以其運抵我國作為輸入認定依據。
三、本案旨揭運作人於取得毒性化學物質「碘甲烷」輸入許可證後才向海關報運進口,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