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100年6月1日環署毒字第1000045677E號函「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修正第5條規定,學校之申報疑義
要旨
函詢 100 年 6 月 1 日環署毒字第 1000045677E 號函「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修正第 5 條規定,學校之申報疑義。
內文
主 旨:函詢 100 年 6 月 1 日環署毒字第 1000045677E 號函「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修正第 5 條規定,學校之申報疑義。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8 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其中有關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之規定,已訂定於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中。是以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仍依該辦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紀錄申報作業,由於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與 貴部「化學品申報系統」已完成介接作業,爰依 貴部意見,學術機構應至 貴部建置之「化學品申報系統」完成運作紀錄之申報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