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資料保存方式之疑義
要旨
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資料保存方式之疑義。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資料保存方式之疑義。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附件 1格式「逐日記錄」。是以,運作人倘分別以運作行為逐日記錄運作紀錄,且能清楚記載運作量、流向資料,並符合實際運作情形即可,至於各運作紀錄是否必須依時間順序方式進行,雖法令無明確規定,惟為避免爭議產生,仍請 貴局輔導該運作人,必須依各運作行為之日期順序逐日記錄,經輔導後如仍未改善者,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