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得使用用途一案
要旨
有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得使用用途 一案,復如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得使用用途一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屬本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該物質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已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第 1、2 類毒性化學物質,故使用該物質前請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 4 所列之改善期限,依規定向所轄縣(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登記、核可文件。
二、本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規定,該物質得使用於:1.研究、試驗、教育;2.作為塑化劑等 2 項用途。其中用途 2. 「塑化劑」係指用於增加材料的柔軟性或增加材料液化的添加物。貴公司擬使用該毒性化學物質作為積層陶瓷電容(MLCC)製程中之添加物(黏結劑),使陶磁漿料具有黏結性與韌性以利其製程之需求,依貴公司所附資料上開用途符合塑化劑之使用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