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未具有效期間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辦理展延,得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疑義案
要旨
有關未具有效期間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辦理展延,得 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疑義 案,復如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未具有效期間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辦理展延,得否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疑義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證書費。
二、本案所詢「因縣市合併,原縣轄列管廠商涉及文件地址變更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96 年 1 月 3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應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展延」,上述二種情況符合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證書之案件,得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免收取證書費。惟審查費部分,仍應依該標準第 3 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