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資料保存方式之疑義
要旨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資料保存方式之疑義。
內文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資料保存方式之疑義。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2 款針對運作之定義係為例示,製程回收行為雖未例示於前述規定中,惟該行為仍屬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行為;有關製程回收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可於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選擇「其他」的「其他」,並於備註欄說明為「製程回收」即可正確表達運作紀錄。
二、有關運作紀錄之填寫倘發生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請運作人更正。惟相關紀錄是否屬此類情形,請審酌個案情節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