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或第8條處分疑義
要旨
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 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處分疑義。
內文
主 旨: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處分疑義。
說 明:業者運作本法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製作紀錄定期申報,核其不作為之態樣應認係以法律上之一行為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意旨,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從一重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