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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100年7月20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申報疑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本署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 項」申報疑義。

內文

主 旨:本署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申報疑義。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公告列管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醯胺及安殺番等毒性化學物質,相關業者須依該公告附表四所列改善期限(公告後半年至一年半期間)前完成符合各項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或備查。

二、另該公告修正調整列管分類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及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於前述改善限期屆期前之銜接管制規範,本署業於 100年 8 月 31 日以環署毒字第 1000075484 號函函釋在案。

三、既有運作業者於前述附表四改善期限內,其申報運作紀錄及申請運送聯單一節,本署已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增設毒性化學物質「虛擬證號申請」功能,公告前已運作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既有運作業者,在改善期限前尚未取得相關毒性化學物質證件時,可先申請取得虛擬證號,即可上網進行申報運作紀錄及運送聯單申請。

四、至於公告後才開始運作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業者,不適用前述附表四之改善期限,亦即應取得相關毒性化學物質證件後始得運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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