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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販賣申報相關問題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販賣申報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毒性化學物質販賣申報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規定核發之核可文件,其核可濃度係依各運作人申請實際運作之需求,採核可單一濃度或濃度區間範圍,運作人自當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毒性學物質及申報運作紀錄。

二、運作人販賣毒性化學物質給下游廠商時,應核對下游業者提供之核可文件登載之濃度,須與實際販售產品濃度作核對;倘下游廠商取得之核可文件登錄之濃度為單一濃度者,則販售之毒性化學物質濃度予該下游廠商須符合其單一濃度;倘下游廠商取得之核可文件之濃度為區間範圍,其販售毒性化學物質濃度予該下游廠商則須符合該下游廠商核可之濃度區間範圍。

三、又當毒性化學物質之標準品,每次生產濃度不同,則建議申請核可文件時濃度亦以區間範圍申請,並應依實際檢驗結果製作濃度紀錄。至於販售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給下游廠商時是否須比對濃度乙節,由於各縣市環保局核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備查文件偶有無登載濃度情形,運作人仍應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運作紀錄,倘申報時,與核准申請之核可文件登錄之濃度者不符者,應依實際需要儘速向各縣市環保局辦理變更。

四、依 101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之第 5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惟仍應按年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申報。如本(101) 年 1-3 月已申報,而 4 至 12 月為運作量無變動者,得於明年 1 月 10 日前申報今年 4 至 12 月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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