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停止運作」及「中止運作」認定及適用範圍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停止運作」及「中止運作」認定及適 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停止運作」及「中止運作」認定及適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來函說明, 貴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申請停工,業經 貴府城鄉發展處同意停工達 2 年至 102 年 2 月 14 日止在案,係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中止運作」情形。
二、該業者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及登記文件同時申請停工,且於核准停工期間取得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許可證,是否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如有違反其規定者,除罰鍰外,「必要時」得撤銷、廢止登記或許可證一節, 貴局如希引用該規定,須符合該(第 34) 條所述情形之一者,不宜僅引用「必要時」之片面認定。
三、另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記錄、申報最近 3 年運作量連續為零者,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其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建議 貴局參考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