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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 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內文

主 旨: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說 明:學術機構與產業界推動產學合作,部分建物空間提供合作廠商從事研究、試驗及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之用,應由運作人(即合作廠商)提出申請毒化物使用、貯存登記或核可文件,並檢附運作場所(即該學術機構)同意該公司使用該場所之文件,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之申請,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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