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某公司輸入之產品其中混合含2種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網路申報方式疑義
要旨
某公司輸入之產品其中混合含 2 種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網路申 報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某公司輸入之產品其中混合含 2 種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網路申報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並依第 5 條規定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但仍應按年申報,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申報,合先敘明。
二、某公司輸入產品混合物所含 2 種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 2.5~10%及鉻酸鋅 2.5~10%),依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書表」附件
一、附件二與附件三內容,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列管濃度之混合物,依不同成分填列成分 1 及成分 2,系統即自動產出混合物三氧化鉻
2.5~10 %及鉻酸鋅 2.5~10%(如該公司該輸入許可證所示),若該運作人或運作場所輸入產品混合物,係以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濃度較高者,則以三氧化鉻(055-01)代表申報輸入,反之,若輸入混合物係以毒性化學物質鉻酸鋅濃度較高者,則以鉻酸鋅(055-23)代表申報輸入;倘該混合物所含 2 種毒性化學物質之成分含量、濃度均等份量,則擇其一申報輸入運作紀錄,並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申報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故並無重複申報之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