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毒性化學物質由核可運作場所自行移至某公司未經核可之運作場所運作,致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疑義
要旨
毒性化學物質由核可運作場所自行移至某公司未經核可之運作場所運作, 致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疑義。
內文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由核可運作場所自行移至某公司未經核可之運作場所運作,致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疑義。
說 明:一、某公司○○廠已取得貯存及使用核可文件,依稽查紀錄明敘該公司○○廠業於 102 年 4 月 2 日歇業,並已將剩餘之毒性化學物質 3,400 公克送到該公司未取得核可之運作場所XX廠貯存,亦未依規定紀錄。
二、綜合上述事宜,經研判該公司○○廠未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及未依規定按實際情形逐日紀錄,已違反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4項規定及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另該公司XX廠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