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市售二異氰酸甲苯(TDI)及2,4-二異氰酸甲苯(2,4-TDI)申請證件中標示濃度之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市售二異氰酸甲苯(TDI) 及 2,4- 二異氰酸甲苯(2,4-TDI) 申請 證件中標示濃度之疑義一案,更正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市售二異氰酸甲苯(TDI) 及 2,4- 二異氰酸甲苯(2,4-TDI) 申請證件中標示濃度之疑義一案,更正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2 年 10 月 2 日召開之「毒性化學物質二異氰酸甲苯(TDI) 及 2,4- 二異氰酸甲苯(2,4-TDI) 申請證照登載疑義座談會」共識結論及本署 102 年 7 月 12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59782號函(諒達)辦理。
二、TDI 係為 2,4-TDI 及 2,6-TDI 等二種同分異構物所組成之混合物,無論如何純化 2,4-TDI 之濃度,仍舊會伴隨存在 2,6-TDI(僅比例上之不同),並無單純 2,4-TDI 之純物質,現行公告列管 TDI(列管編號 074-01 ,同分異構物所組成之混合物)已符合管理實務,而公告列管之 2,4-TDI(列管編號 074-02) 將辦理修正公告,納入TDI (列管編號 074-01) 進行管制。
三、運作人或運作場所申請 TDI(列管編號:074-01)運作證件,應於運作事項中標示 TDI 申請運作濃度、區間或範圍%(W/W),無需特別標示 2,4-TDI 之含量濃度。
四、更正本署 102 年 7 月 12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59782 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