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某公司擬輸入一商品內含A、B兩劑又其中B劑含2種公告不同毒性分類之毒性化學物質該如何進行相關運作權申請及申報疑義案
要旨
某公司擬輸入一商品內含 A、B 兩劑又其中 B 劑含 2 種公告不同毒性 分類之毒性化學物質該如何進行相關運作權申請及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某公司擬輸入一商品內含 A、B 兩劑又其中 B 劑含 2 種公告不同毒性分類之毒性化學物質該如何進行相關運作權申請及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並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但仍應按年申報,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申報,合先敘明。
二、某公司輸入產品混合物所含 2 種化學物質(A 劑不含毒性化學物質及 B 劑鉻酸鈣 3~7% 及甲基異丁酮 7~11%),其中鉻酸鈣 3~7% 屬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甲基異丁酮 7~11% 屬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以鉻酸鈣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並依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書表」附件一、附件二與附件三內容,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列管濃度之混合物,依不同成分填列成分 1 及成分 2,系統即自動產出混合物鉻酸鈣+甲基異丁酮。即該運作人或運作場所輸入產品混合物,係以毒性化學物質鉻酸鈣代表申報運作紀錄。其鉻酸鈣及甲基異丁酮濃度係以混合物中該二種毒化物個別佔混合物百分比濃度填於申請書表成分 1 及成分 2,依所申請濃度按實際運作情形申報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