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予未經核備者,是否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要旨
有關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予未經核備者,是否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相關規定。
內文
主 旨:有關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予未經核備者,是否涉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說 明:一、依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適用第 8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5條第 2 項、第 24 條至第 38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故上游業者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給未經核備該毒性化學物質毒理相關資料之下游廠商,因該下游廠商運作前未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毒理相關資料,該下游廠商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之規定。至於上游業者尚無違反該法第23 條之規定。
二、為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依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 7 條第4 項、第 13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