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來函針對毒性化學物質DEHP與DINP代工行為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疑義案
要旨
貴公司來函針對毒性化學物質 DEHP 與 DINP 代工行為申辦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許可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來函針對毒性化學物質 DEHP 與 DINP 代工行為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公司所提 DEHP(列管編號:068-01) 與 DINP(列管編號:068-04)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另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低於大量運作基準,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
二、貴公司未來如委由 A 公司代工使用 DEHP 及 DINP 作成 PVC 膠粒1 節,A 公司應依上述規定申請取得使用、貯存 DEHP 及 DINP 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貴公司提供之 DEHP 及 DINP ,請以「轉出」方式紀錄,A 公司以「轉入」方式紀錄,並依規定按月申報運作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