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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來函針對黏貼毒性化學物質桶身外之標籤印製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貴公司來函針對黏貼毒性化學物質桶身外之標籤印製規定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來函針對黏貼毒性化學物質桶身外之標籤印製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項第 2 款(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二、另同辦法第 4 條,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三、貴公司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包裝容器上之標示濃度以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照登載之區間濃度重量百分比(W/W)標示,並須符合核准運作之濃度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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