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請本署釋示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現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用之相關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請本署釋示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 現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用之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請本署釋示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現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用之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 條第 2 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並申報運作紀錄。
二、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之記錄(表),係因運作人之「過失」致其內容或格式有缺漏,主管機關得先命運作人限期補正,如運作人屆期未完成補正,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
三、又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之記錄(表),係運作人「故意」不予填載其內容或格式之全部或一部分,屬違反運作紀錄管理辦法中有關紀錄申報方式之管理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處分。本署後續將依本法新修正條文配合修正該運作紀錄管理辦法。
四、本署訂定之「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對應公布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其引用上有所殊異,本署將再檢討修正該裁量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