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申請流程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申請流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申請流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作。」;同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有效期間、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署刻正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草案及進行相關行政程序作業。在該辦法訂定發布前,現行仍應依該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二、欲自行申請輸入、販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現行請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檢附物質安全資料表、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向所轄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辦理申報核准後,始得運作。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申報…」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