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般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若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定義「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要旨
所轉力霸工業有限公司對「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轉力霸工業有限公司對「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北市環二字第八七二○八二九○○○號函。
二 依據八十六年一月至十二月環保機關抽驗結果,自來水抽驗一三、八三○件,不合格一一一件,不合格率為百分之○點八,但公私場所及各級學校飲水機抽驗四、六六八件,不合格一、一四三件,不合格率高達百分之二十四點四九,在抽驗的四千多件飲水機中,以自來水作為飲水機的水源者約佔百分之九十六,顯然飲水機維護管理不周是造成飲水機水質檢驗不合格率偏高的主要原因。新修正發布施行之「飲用水管理條例」,對飲用水設備設置者課以管理、維護及主動檢測水質的責任,並以提高各項罰則,督促飲用水設備設置者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以有效改善目前飲用水設備設置而未維護管理,造成不合格率偏高的情形,俾能確保公眾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