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經查○○公司進口○○微生物製劑,惟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之運作及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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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經查○○公司進口○○微生物製劑,惟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之運作及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並公告之。」本藥劑如需增加用途為運用於水源保護區之河川、湖泊之水質改善,應依環境用藥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該微生物製劑如應用於自來水公司取水(含回收水)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後的水質處理,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環署毒字第○○二九八五五號公告,係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之藥劑,則應依本署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環署毒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