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飲用水設備」含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明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故有關市售「電能開水機、桶裝式飲水機及桌上型開飲機」,若無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之功能,自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規範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市售「電能開水機、桶裝式飲水機及桌上型開飲機」是否 受飲用水管理條例管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釋示市售「電能開水機、桶裝式飲水機及桌上型開飲機」是否受飲用水管理條例管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八七) 偉字第○五三號函。
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飲用水設備」含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明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故貴公司函詢之「電能開水機、桶裝式飲水機及桌上型開飲機」,若無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之功能,自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規範。
三 公私場所若設置前述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之飲用水設備者,自應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定期維護,並作成飲用水設備維護記錄,以及按第十二條規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至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者,尚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使用,並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定期申報維護記錄及水質檢驗狀況記錄。申請登記使用時,才應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取得登記使用證明,並張貼於設備明顯處,始得使用。
四 目前本署尚未指定公告任何公私場所為「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故公私場所如設有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之飲用水設備者,目前,自無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使用,惟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仍應依規定定期維護、檢驗水質及作成記錄並公布之。

